上海艾录: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OPE电子竞技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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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2-11-15 21:54

  OPE电子竞技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编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股东陈安康先生。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陈安康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发行对象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因此,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6.57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创业板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4、本次发行A股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30,441,400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在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之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若发生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等对发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7、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8、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及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请参见本预案“第六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情况”的相关披露。

  10、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措施及承诺请参见本预案“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相关内容。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本预案中公司对每股收益的假设分析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并经深交所审核和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上述批准或注册事宜均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2、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预案“第五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风险说明”,注意投资风险。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情况 .................. 15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一体化解决方案 指 由专业的包装解决方案供应商来完成与客户产品包装相关所有环节的分析、整理,并综合提出整体解决办法

  软包装 指 内装物充填或取出后,容器形状可发生变化的包装,通常是用纸、塑料薄膜、铝箔、复合薄膜等制成

  工业4.0 指 基于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作出的划分,是利用信息化技术促进产业变革的时代,即智能化时代

  PE膜 指 以高压低密度聚乙烯和低压高密度聚乙烯为主材料,通过吹膜工艺制得的片状或筒状材料,用于阻隔氧气、水分等

  柔性化生产 指 能够根据制造任务和生产环境变化迅速进行调整,以适应多品种小批量生产的生产模式

  HACCP 指 表示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确保食品在生产、加工、制造、准备和食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在危害识别、评价和控制方面是一种科学、合理和系统的方法

  包装行业为国家产业政策所支持的产业,该产业涵盖了包装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印刷,包装原辅材料供应,包装机械以及包装设备制造等多个生产领域,其产品参与到第一至第三产业,涉及货物流通的每一个环节。因此,包装产业的发展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包装行业一直被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得到鼓励发展,特别是近年来,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多次针对包装行业出台鼓励发展和规范行业的政策,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把发展绿色包装作为重要的战略方向,并致力于提升包装行业的智能化程度,体现出政府对包装行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整体来看,我国包装行业呈现出规模较大、集中度较低的特点。据中国包装联合会数据,2021年我国包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全部工业法人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041.81亿元、同比增长16.39%,累计利润总额710.56亿元、同比增长13.52%。2021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稳增长的政策,消费和出口呈现阶段性反弹、国内经济在疫情后得到部分恢复,包装行业规模也随之稳步回升。同时,2016-2021年包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由7,582家增长至8,831家,但行业集中度仍然较低。在未来,随着对绿色环保要求的提升和支持优质企业政策的推进,将加速落后产能出清,与此同时下业对包装企业综合服务能力要求也正逐步提升,将使得拥有先进工艺技术、高端生产设备、优秀管理水平和突出整体解决方案服务能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得到更好发展机遇并有望取得更高市场份额,行业集中度将逐步提升,从而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公司制定了清晰的发展战略,坚持创新为安全、绿色、可持续发展服务,致力于设备和工艺改善,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材料使用,实现轻质化,增加再生资源利用和控制全流程污染排放,减少产品的碳足迹,实现包装产品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坚持“持续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理念,已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软包装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在未来将继续践行打造成工业4.0的智慧工厂的战略管理方针,进一步降低客户营运成本并持续提升现场生产的自动化水平。公司2019年至2021年营业收入分别为6.45亿元、7.75亿元及11.20亿元,增长趋势明显。

  依托在包装领域的常年深耕和逐步建立的品牌力和客户信任,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增长。在业务持续增长以及为抓住发展机遇进行战略布局的优化过程中,除在采购、生产等日常经营中所需营运资金逐步上升外,在新基地建设和产能扩张、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工艺改进、智能化及柔性化生产能力的提升以及新客户的开发等各方面亦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仅依靠自身积累和间接融资难以完全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将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公司主要从事工业用纸包装、塑料包装及智能包装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以及服务。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公司已成长为一家工业与消费包装产品皆备的软体包装一体化解决方案提供商,并通过智能化、柔性化、定制化的生产能力为国内外知名工业及消费类企业客户提供包装解决方案所需的相关产品。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公司资金需求逐步增加。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资金实力将显著增强,有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机会,支撑公司战略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份额,为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和提升盈利能力奠定扎实基础。

  随着公司业务逐步发展,仅依靠自有资金和银行难以满足公司持续发展的需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一定的营运资金支持,缓解公司因持续业务发展可能面临的资金缺口,提升公司的财务状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规模及净资产规模将有所提升,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资本结构进一步改善,偿债能力得到增强。故本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并加强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为后续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稳定的控制权对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安康先生通过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陈安康先生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且承诺所得股份的限售期为36个月,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对象为陈安康先生,发行对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对象中,陈安康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6.5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证券监管机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分红派息金额,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30,441,400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做相应调整。若证券监管机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及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的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对象中陈安康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且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此,公司与陈安康先生构成关联关系,陈安康先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前述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将对相关事项予以回避表决。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陈安康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33.64%股权,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陈雪骐女士直接持有发行人1,000股股份;陈安康先生及陈雪骐女士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按照本次发行陈安康先生拟认购的股份数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陈安康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变更为38.33%,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陈安康先生已出具承诺,承诺所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陈安康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陈安康先生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陈安康先生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将依法实施本次发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发行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陈安康,男,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长江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获HACCP内审员证,身份证号为3102281964******10。1984年7月至1992年10月,就职于上海石油化工总厂,任副总经理助理;1992年10月至1998年3月,就职于上海石油化工总厂金山工程公司,任副总经理助理;1998年3月至1999年1月,就职于上海利顿建设有限公司,任董事长;1999年1月至2011年4月,就职于上海丽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就职于上海久辰化工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2006年8月至2008年4月,就职于艾录有限,任总经理;2009年2月至2011年7月,就职于艾录有限,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7月至2014年4月,就职于艾录有限,任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4月至今,就职于上海艾录,任董事长、总经理。

  1 上海鼎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投资管理(除金融、证券等国家专项审批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59万元 50.00%

  2 上海物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房地产经纪,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调研、测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从事计算机信息科技、网络科技、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0万元 63.60%

  3 上海久辰化工有限公司(已吊销,未注销) 化工原料(除危险品),纸袋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00万元 40.00%

  4 上海后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从事计算机信息、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网络工程,商务信息咨询,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00万元 27.00%

  5 上海素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咨询,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形象策划,会展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计算机网络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00万元 6.66%

  6 上海琅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财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调查、测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0万元 5.00%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陈安康先生最近5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本次发行前,公司与陈安康先生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完成后,陈安康先生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前,陈安康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此公司本次向陈安康先生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由于本次发行导致陈安康先生与公司产生新增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除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公司与陈安康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未发生其他重大交易。

  陈安康先生承诺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6.5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证券监管机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分红派息金额,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之股份,认购的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30,441,400股(含本数)。若甲方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按照本合同成立后不时更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机构和/或其他形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乙方应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缴款通知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等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指定的募集资金银行专项存储账户。

  乙方支付全部认购款后,甲方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向乙方发出股票认购确认通知,认购确认通知应当载明乙方认购股票数量及认购金额。认购确认通知一经送达,即视为乙方完成了认购股票对价的支付义务。

  乙方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毕后,其认购的标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乙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的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乙方由于甲方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做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如该等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如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蒙受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和/或发生任何费用,则违约方应全额赔偿/补偿守约方,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本次发行和本次认购而发生的审计费、评估费、中介机构服务费、差旅费、为维权发生的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本合同签署后,因本合同约定的先决条件未成就导致本合同未生效的,本合同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发行条件,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实施而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本合同各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各方因市场变化、战略调整原因,经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终止本次非发行的,本合同各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本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本合同并加盖各自公章后成立,并于下列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4、本次发行由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或按照本合同成立后不时更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机构和/或其他形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公司主要从事工业用纸包装、塑料包装及智能包装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以及服务。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公司已成长为一家工业与消费包装产品皆备的软体包装一体化解决方案提供商,并通过智能化、柔性化、定制化的生产能力为国内外知名工业及消费类企业客户提供包装解决方案所需的相关产品。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公司资金需求逐步增加。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资金实力将显著增强,有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机会,支撑公司战略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份额,为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和提升盈利能力奠定扎实基础。

  目前,公司通过2021年首发上市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现阶段通过银行等间接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于直接融资而言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有限。若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攀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会降低公司整体利润水平。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流动资金将得到有效补充,总资产规模及净资产规模将有所提升,有利于减少财务风险和减轻经营压力,降低资产负债率并提高偿债能力,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为后续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行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机会,为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和提升盈利能力奠定基础,并减少财务风险和经营压力及提升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向及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机会,支撑战略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份额,为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和提升盈利能力奠定基础,有利于实现并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对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得到增长,营运资金会得到有效补充。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能有效减轻公司债务压力,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提升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随着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入使用,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得到增长、营运资金将得到有效补充,将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价格波动不仅取决于公司自身的盈利水平及发展前景,OPE电子竞技也受到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行业政策、利率和汇率的变化、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变化以及其他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的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存在证券市场波动风险。

  目前,公司出口产品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近年来,随着各国经济发展增速的不同变化,国际市场进出口贸易争端频现,各国政府也针对进出口贸易的不同类别实施相关贸易保护政策。不排除未来国家调低出口退税率或取消出口退税政策的可能性,进而增加公司的外销成本,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所处包装行业的产品广泛应用于化工工业、建材工业、食品工业、食品添加剂工业及医药工业等众多下游领域,近年来随着下业需求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不断吸引新的包装服务商进入该市场领域,同时公司原有竞争对手也有通过改善工艺设备、技术水平从而提供质量更好的产品、进行较为激烈的价格竞争的可能性。公司若不能及时提升自身产品水平、响应市场需求,将面临市场占有率及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纸张、塑料粒子、PE膜和胶水等,在原纸等核心原材料市场价格持续提升的情况下,若公司备货原材料已消耗完毕,则产品单位成本将相应上升。如果公司无法扩大销售规模并提升产品附加值,生产成本提升将导致公司盈利能力的下降。

  2022年1-9月,公司在上海上半年受到疫情较为严重影响以及全国疫情反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实现营业收入84,209.20万元,同比增长6.21%,增速较去年同期有所放缓;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555.86万元,同比下降32.87%。净利润下滑的主要原因系原材料价格上涨、疫情导致的营运和运输成本提升以及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所致。虽然公司积极关注政府相关部门的疫情防控政策及要求,采取各种措施全力保障生产经营稳定运行,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审时度势持续优化生产经营计划,但不排除后续经营业绩下滑的可能性。

  公司为提高产品生产效率、降低非核心生产环节的生产成本,将部分淋膜、PA(聚酰胺)膜印刷、铝箔加工等非核心物料加工工序交由第三方外协厂商完成,同时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亦需要较多外购部件,若未来公司无法对外协加工和外购部件的质量进行有效监测,则会对产品质量造成不良影响,进而对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由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募集资金产生经营效益需一定的时间,在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目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多个病毒变种致使疫情仍有反复爆发的风险。如若疫情短期内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将持续影响中国进出口及全球供应链的运转,同时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公司业绩出现下滑。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对于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公司实行持续、OPE电子竞技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的方式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具备条件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充分披露具体原因;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并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022年5月20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400,391,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0.60元现金(含税),并于2022年6月10日实施完成。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共计2,402.35万元(含税)。具体分红实施情况如下: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占最近三年合并报表中年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22.53

  公司2019年至2021年实现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及向股东分红后,当年的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公司最近三年的未分配利润(合并口径)如下: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和股东回报机制,提高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发展目标、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实际经营情况,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进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的方式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具备条件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充分披露具体原因;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并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根据规划周期、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除本次发行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暂未确定其他股权融资计划。若未来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资产负债状况安排股权融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亦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测算未考虑除利润分配、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相关假设条件如下:

  2、假设公司2022年12月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实际完成发行时间为准;

  3、OPE电子竞技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发行上限,即30,441,400股,仅考虑本次发行的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30,833,200股。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的判断,最终发行数量以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

  4、公司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470.6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069.08万元,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假设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为-10%、0%、10%三种情形;

  5、在预测公司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以本预案公告日的总股本400,391,800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未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6、假设不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方面的影响;

  7、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不考虑除净利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9、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受国家政策、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2022年度不同归母净利润(扣非前及扣非后)增长假设条件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注:对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较发行前出现下降的情形。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对2022年度相关财务数据的假设仅为方便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或盈利承诺;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根据上述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详见本预案之“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部分内容。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巩固公司控制权,同时为公司业务开展提供更多流动性支持,有利于公司战略布局的实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发展现有业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资产及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利润分配相关条款。此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制订了《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分配形式、期间间隔和比例、具体条件等,完善和健全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机制。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着力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费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公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并将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同时,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董事会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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