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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12-24 11:32
OPE电子竞技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公司产业链一体化上下游布局,及与行业优秀企业合资投资建设的股权设计,从而产生了较大金额的关联交易。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石油化工等大宗商品,具有公允的市场价格。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2024年度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市场原则,充分考虑定价的公允性,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合理预计。
2025年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拟分别与逸盛大化、海南逸盛、逸盛新材料、香港逸天、恒逸己内酰胺、杭州逸宸、恒逸锦纶、绍兴恒鸣、杭州逸暻、青峙码头、恒骐环保签订2025年度PTA产品购销协议、原油供销合同、动力及能源品产品购销协议、辅助材料产品购销协议、货物装卸服务协议、锦纶切片购销协议、聚酯产品购销协议、包装物产品购销协议、设备购销协议、PX产品购销协议、PIA产品购销协议、苯产品购销协议、工程服务协议、货物运输服务协议、商标服务等协议;拟接受浙商银行提供的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
因逸盛大化、海南逸盛、逸盛新材料、香港逸天、恒逸己内酰胺、杭州逸宸、恒逸锦纶、绍兴恒鸣、杭州逸暻、恒骐环保、青峙码头、浙商银行均为公司关联方,且交易事项均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故上述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
1.《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2024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3.根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决策权限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以往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司2025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对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情况如下:
上述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及金额的授权期限为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7、主营业务:精对苯二甲酸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沿海港口船舶停靠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
7、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住房租赁;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许可经营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港口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证件经营)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新型膜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热力生产和供应(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肥销售;货物进出口;合成材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再生资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经查询,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经营范围:生产:锦纶6切片及锦纶6纺丝;服务:纺织环保新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实业投资;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差别化民用高速纺锦纶切片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合法无须审批的项目
8、主要股东:杭州锦绎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8、主要股东:福建坤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淇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禾元控股有限公司、施畅
7、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纤维销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主营业务: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OPE电子竞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OPE电子竞技、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
恒逸石化与逸盛大化、海南逸盛、逸盛新材料签订的《精对苯二甲酸(PTA)购销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供方: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
交易内容及数量:需方向供方采购其生产的PTA,其中:2025年向逸盛大化采购PTA金额不超过45,000万元,向海南逸盛采购PTA金额不超过120,000万元,向逸盛新材料采购PTA金额不超过1,200,000万元
交易内容及数量:需方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向供方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原油,2025年拟采购金额不超过950,00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辅助材料价格参照供方购入成本价或公开市场的全月均价,按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确定
交易内容:需方向供方采购锦纶切片,其中:2025年向杭州逸宸采购金额不超过35,000万元;2025年向恒逸锦纶采购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
交易内容:需方向供方采购聚酯产品和包装物,其中:2025年向绍兴恒鸣采购聚酯产品金额不超过1,100,000万元,包装物采购金额不超过3,800万元
交易内容:供方向需方提供原料及产品的货物装卸服务,2025年度向青峙码头采购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需方: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
交易内容及数量:需方向供方采购PX,其中:2025年向海南逸盛销售金额不超过220,000万元,2025年向逸盛大化销售金额不超过220,000万元,2025年向逸盛新材料销售金额不超过220,000万元
交易内容及数量:需方向供方采购PIA,其中:2025年向海南逸盛销售金额不超过57,000万元,向逸盛大化销售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供需双方参照同期同地区类似规格的一般市场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确定
恒逸石化与恒逸己内酰胺、绍兴恒鸣、恒骐环保、青峙码头签订的关于动力及能源品的《产品购销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需方: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海宁恒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青峙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
交易内容:供方向需方供应动力煤等动力及能源品,其中2025年向恒逸己内酰胺销售金额不超过120,000万元,向绍兴恒鸣销售金额不超过40,000万元,向恒骐环保销售金额不超过3,300万元,向青峙码头销售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供需双方参照同期同地区类似规格的一般市场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确定
交易内容及数量:供方向需方提供辅助材料及包装物,其中:2025年向恒逸锦纶销售辅助材料金额不超过5,200万元,向绍兴恒鸣销售辅助材料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向绍兴恒鸣销售包装物金额不超过3,700万元,向杭州逸宸销售辅助材料金额不超过3,30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辅助材料和包装物供需双方参照供方购入成本价,按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确定
恒逸石化与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货物运输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需方: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
交易内容及金额:供方向需方提供原料及产品的货物运输服务,其中:2025年向恒逸己内酰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向逸盛新材料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向恒逸锦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向绍兴恒鸣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金额不超过13,000万元,向杭州逸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恒逸石化与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工程服务的《工程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交易内容及金额:供方向需方提供工程服务,其中:2025年向恒逸己内酰胺提供工程服务金额不超过3,600万元,向绍兴恒鸣提供工程服务金额不超过65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供需双方参照同期同地区类似服务的一般市场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确定
交易内容及数量:供方向需方提供商标许可使用服务,其中:2025年商标许可使用服务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预计的关联交易的类别:浙商银行为公司提供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根据公司需求,办理各类金融服务业务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价格均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市场价格或电力部门确定的电价为基础,各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签署交易框架协议,并保证相互提供的产品价格不偏离第三方价格;交易价款根据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参照行业公认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2025年度预计范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在《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与关联方根据市场价格或电力部门确定的电价签订相应的合同协议后实施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及重要关联方的优势资源,保证重要原材料的稳定供应和动力及能源品的稳定持续输送,保证公司的金融服务渠道来源,保障公司下游产品的销售,有利于巩固产业链一体化优势,有利于深化公司的战略布局,服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因此存在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易行为,出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因此预计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仍将持续。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及关联方的优势资源,存在交易的必要性。
对于向逸盛大化、逸盛新材料和海南逸盛的PTA采购,向海南逸盛、逸盛大化、逸盛新材料销售PX,和向海南逸盛、逸盛大化销售PIA,是为了充分发挥产业链及规模经营优势,提升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将根据子公司产能情况进行调整,严格将采购金额控制在协议约定范围之内。向香港逸天采购原油,是为了有效提升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及采购资源规模效应,进而提升公司竞争优势。与恒逸己内酰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则是根据公司产品的经营策略而发生,均为双方达成的互惠互利交易行为。杭州逸宸、恒逸锦纶从事锦纶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业务,上市公司与其之间的关联交易源自其正常生产经营需求,有助于发挥产业链及规模经营优势,属于双方达成的市场化交易行为。绍兴恒鸣从事聚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业务,上市公司与其之间的关联交易源自其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向其销售约定数量的辅助材料、包装物和能源品等,并向其提供工程服务、货物运输服务、商标许可使用服务等,同时向绍兴恒鸣采购不同规格的聚酯产品、包装物等,属于双方达成的市场化交易行为,有助于充分发挥产业链及规模经营优势,提升公司竞争优势。上市公司向杭州逸暻采购设备,为双方达成的市场化交易行为。向青峙码头采购货物装卸服务,是为了有效提升公司产业链一体化优势。与恒骐环保和青峙码头的动力及能源品关联交易则是考虑能源的循环利用,均为双方达成的市场化交易行为。
浙商银行为公司办理各类投融资等金融服务业务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该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上述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正面影响。
1、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将该议案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征求独立董事的事前意见,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巩固产业链一体化优势,促进主营业务协调发展;关联交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合理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为支持公司各项业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及下属子公司拟向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合计金额为100,0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支持。资金支持的年利率以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期限为12个月,利息从实际转账之日起计算,用途为补充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长办理上述借款事项相关文件的签署等事宜,本次资金支持不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
2、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借款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3、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已将该议案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4年12月20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全部董事成员中,三名关联董事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回避表决,其他六名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
5、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8、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实业投资;生产:纺织原料及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及配件,煤炭(无储存);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和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的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恒逸集团及其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745,271,7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0%,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向恒逸集团借款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具体情况,恒逸集团及子公司拟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额度的短期流动资金支持,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年利率以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期限为12个月(以实际提款日起计算)。
短期流动资金支持的年利率以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期限为12个月。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金额和期限:在总借款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额度内提供循环使用的借款,借款期限12个月。
4、利率:年利率以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在借款期间如调整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在借款期间不再按照新的报价利率执行,以期初借款日发生时的报价为准。
5、还款方式:按照随借随还方式安排借款及还款事宜。本合同借款利息按照借款人实际借款金额、实际借款天数及借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采用按季结息方式,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如付息日逢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支付利息,最后一笔借款到期归还时,利随本清。
(2)在公司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满足了放款条件的前提下,恒逸集团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借款人。
因任一方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均有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其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上述资金支持,旨在支持公司发展,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利益输送和交易风险。
2024年1-11月,除本次披露的拟向控股股东申请短期流动资金支持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向浙江恒逸集团及其子公司采购燃料、动力、商品产品金额1,073,567.97万元,向恒逸集团及其子公司采购劳务服务金额952.63万元,向浙江恒逸集团及其子公司销售商品、产品金额8,144.04万元,向浙江恒逸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金额3,293.06万元。
1、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将该议案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征求独立董事的事前意见,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系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的短期流动资金支持,用于提供公司整体经营效益融资效率及资金使用灵活性,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原则,支付的利息费用不超过控股股东的实际融资成本,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逸盛是公司子公司恒逸贸易的参股公司,海南逸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8,000万元,其中恒逸贸易出资229,000万元,占海南逸盛注册资本的50%;逸盛投资出资229,000万元,占海南逸盛注册资本的50%。
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为海南逸盛提供人民币综合授信担保,合计金额不超过120,000万元,担保期限为1年。根据担保要求并经各方协调,恒逸贸易作为海南逸盛的股东拟通过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海南逸盛提供担保,其他股东逸盛投资未对海南逸盛提供对应股权比例的相等担保或反担保。
2024年12月20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方贤水先生回避表决。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住房租赁;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许可经营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港口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证件经营)
8、主要股东:宁波恒逸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大连逸盛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
12、履约能力分析:海南逸盛主营业务产品为PTA及聚酯瓶片,依靠海南逸盛股东在PTA规模及产业链一体化上的优势,海南逸盛运营正常,收入稳定,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海南逸盛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海南逸盛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其他股东逸盛投资未对海南逸盛提供对应股权比例的相等担保或反担保,其中荣盛石化持有逸盛投资70%股权。但是荣盛对事项提供担保,同时公司未对该事项提供对应股权比例的相等担保或反担保。
海南逸盛为国内大型PTA、瓶片生产企业之一,生产装置先进,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产业链一体化优势及区位、政策优势。目前海南逸盛经营正常,资金充裕,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截至2024年11月30日,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67,202.12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7%,无逾期担保。目前海南逸盛经营正常,资金充裕,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OPE电子竞技。
1、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将该议案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征求独立董事的事前意见,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将有效支持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展,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经营正常,收入稳定,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该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海南逸盛提供担保,是为确保其PTA、聚酯瓶片项目的运营所需资金。依靠海南逸盛股东在PTA规模及产业链一体化上的优势,海南逸盛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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