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通讯】速览会计动态 追踪监管热点(2023年3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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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8-05 14:05

  OPE电子竞技安永《中国会计通讯》每月为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收录本地会计领域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最新动态,以及相关的热点与新闻事件。《中国会计通讯》为您提供必备信息,助您与时俱进、占尽先机。

  2023年3月1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简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有关实施问答4个,包括:

  ►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企业如何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确定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九章中的有关披露要求如何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的有关披露要求相衔接;

  ►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企业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使用修正追溯法或公允价值法时,如果对应的基础项目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以外的资产(或负债),为避免会计错配,企业应当如何对这些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子公司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时间晚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应当如何按照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要求确定过渡日以及过渡日的选择可能产生的影响

  欲进一步了解该实施问答的详细内容,请参阅安永搜狐号的会计通讯《财政部发布四项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为规范绿色公司债券申报及存续期管理等相关活动,上交所参照《中国绿色债券原则》关于绿色公司债券相关要求,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上证发[2023]57号),自发布之日2023年3月14日起施行。上交所于2022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85号)同时废止。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通知

  为进一步压实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根据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上交所对沪市主板和科创板首发、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文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上证函[2023]657号),自2023年3月18日起施行。上交所于2021年2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通知》(上证函[2021]230号)同时废止。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等业务指南的通知

  为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6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简易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深证上[2023]182号),自2023年3月18日起施行。深交所于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等5部业务指南(深证上[2021]724号)同时废止。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募集说明书(参考文本)(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编制,深交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募集说明书(参考文本)(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205号),自发布之日2023年3月19日起施行。深交所于2022年2月1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募集说明书(参考文本)(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50号)同时废止。

  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申报前咨询沟通》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北交所发行上市的申报前咨询沟通工作,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申报前咨询沟通》(北证公告[2023]31号),自发布之日2023年3月21日起施行。

  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为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协会公告[2017]27号)进行修订,修订后更名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协会公告[2023]3号),并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协会公告[2023]3号),自 2023年9月1日起施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协会公告[2017]27号)同时废止。

  2023年3月版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最新资讯》包括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23年3月20日至23日举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会议工作人员总结,讨论的内容包括:

  ►应收中介机构的保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承租人对免除租赁付款的会计处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披露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递延差额——《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实施指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动态第212期:国际税制改革——制定披露要求的新指引》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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