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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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6-14 17:43

  OPE电子竞技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接受财务资助方为青岛东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方式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胶东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其提供借款,财务资助额度为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利率不低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二、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10,021.23万元。公司对外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胶东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胶东公司”、“项目公司”)由公司与青岛东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投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其中:公司持有青岛胶东公司51%股权,东城投资公司持有青岛胶东公司49%股权。青岛胶东公司负责三木·空港小镇·璟云项目的开发建设。

  目前该项目开发进展顺利,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按照房地产行业经营惯例,青岛胶东公司拟在预留项目后续建设及运营资金后,按照持股比例向各股东方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其中本次青岛胶东公司向东城投资公司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金额的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其股东提供借款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经营范围:对外投资、对外投资管理与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股权结构:徐春英持其99.5455%股权,宋明明持其0.4545%股权,徐春英为其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3,197万元,负债总额 848万元,净资产2,349万元;2022年1-12月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54.9万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3,459万元,负债总额1,115.7 万元,净资产2,343 万元;2023年1-3月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5.7万元。

  东城投资公司的资信情况良好,且与公司及大股东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经核查,该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胶东公司拟向其股东东城投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期限2年,不低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公司将于财务资助实际发生时与上述对象签订具体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具体条款以各方签署协议为准。

  此次为控股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是在充分预留了项目后续建设和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后,向各方股东提供的借款资金,资金用于各方股东日常经营,符合行业惯例,不会对项目公司开发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在实施财务资助过程中,公司将从多个维度防范财务资助的风险。由于此次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项目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由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每月均会进行动态预测和监控项目资金,能有效管控项目资金。一般只有在预留项目后续建设和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后仍有剩余后方才允许项目公司向其股东提供借款。当项目公司资金不能满足未来支出时,将提前通知股东及时归还或者补充投入资金以满足项目公司经营。一旦发现资助对象存在潜在偿还风险,项目公司将停止对其调拨,对其不及时偿还的金额,项目公司将以股东在项目中的历史投入(包括注册资本和股东借款)和未来股权收益权(包括项目公司分红等)等作为资金偿还保证。公司将密切关注借款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并根据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的项目公司本次对东城投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在项目销售情况顺利且保证项目建设及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对项目公司各方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借款,符合行业惯例,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项目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运营管理,能有效控制风险,符合公司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控股子公司向东城投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在项目销售情况顺利且保证项目建设及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对项目公司股东提供的借款,且对各方股东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予以资助,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务资助行为公平合理。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次财务资助事项。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总余额为15,021.23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0.4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13,133.87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1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提供财务资助逾期未收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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