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电子竞技总经理遭10年市场禁入!ST起步造假案处罚结果公布:自称“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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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12-02 22:43

  OPE电子竞技◎12月1日,ST起步和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原因是公司部分年份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且公司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12月1日,ST起步(即起步股份,SH603557,股价2.27元,市值11亿元)公告称,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ST起步部分年份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且公司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申辩称,他虽为ST起步对外披露的财务总监,实际上并非ST起步财务方面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而系挂名财务总监(“工具人”角色)。

  去年1月,中国证监会对ST起步立案。今年12月1日,ST起步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今年5月,中国证监会曾对ST起步出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应当事人的要求OPE电子竞技,中国证监会今年6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经查明,ST起步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ST起步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ST起步收入及成本的财务核算基础数据采自道讯系统,ST起步通过道讯系统以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

  2016年12月,ST起步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章利民和梁某进、吴某雅、王某助、庄某卿4人分别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章利民以每股5元的价格向上述4人转让其间接持有的ST起步股票合计2000万股,但暂不办理过户,由章利民代为持有。

  证监会查明,上述股份代持行为发生于2016年,结束于2019年。2000万股代持股份占2018年、2019年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均为4.26%。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ST起步对上述股份代持行为均未予披露。

  而《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相关内容存在重大虚假。ST起步通过虚构采购OPE电子竞技、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2018年、2019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2018年、2019上半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0.39%、14.57%。

  对于ST起步的上述行为,中国证监会认为,ST起步、ST起步的时任总经理周建永、时任董事长章利民、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负有责任。

  ST起步申辩称:现有行政处罚证据,既无法证明ST起步2018年、2019年存在虚构业务情形,也无法准确反映ST起步虚构业务的具体金额;章利民与梁某进等主体实为借贷关系,而非股权代持;恳请证监会充分考量ST起步实际情况,不认定ST起步可转债构成欺诈发行,或者适用旧《证券法》认定、处罚等。

  周建永辩称,其对虚增收入利润等情况完全不知悉,对其罚款1000万元并采取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明显过重等。

  章利民辩称:自身与梁某进等4人签订的4份《协议书》实质系借款合同,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其对ST起步相关年份的收入、利润等情况完全不知悉。

  陈章旺辩称:其虽为ST起步对外披露的财务总监,但实际上并非ST起步财务方面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而系挂名财务总监(“工具人”角色)。ST起步财务方面实质上的管理权及决策权并不在陈章旺,而在于邹某军。

  吴剑军辩称:自身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已力所能及地勤勉尽责,且未从违法违规事项中获益。同时吴剑军称,2018年至2020年,在ST起步历年所得年薪仅30余万元,恳请证监会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处罚金额。

  对于上述申辩意见,中国证监会认为,现有行政处罚证据,足以证明ST起步2018年、2019年存在虚构业务情形及相关具体金额。

  对于代持还是借款,中国证监会认为,章利民与案外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涉及股权2000万股,涉及金额1亿元,使得时任董事长、实控人章利民部分股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时任总经理周建永亦知悉该事项OPE电子竞技。在ST起步的时任董事长与总经理均知悉该事项的情况下,ST起步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ST起步公告公开发行文件的行为发生在《证券法》实施后,发行行为尚在进行中,故对此应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处罚。

  基于上述理由,中国证监会对ST起步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样的,中国证监会对周建永等责任人的申辩意见也都不予采纳。

  中国证监会认为,ST起步时任总经理周建永组织、指使有关人员参与涉案造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其在涉案年报和公开发行文件中均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对ST起步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自称“工具人”的陈章旺,中国证监会认为,陈章旺直接参与ST起步涉案造假行为,且其在涉案年报和公开发行文件中均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ST起步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吴剑军,中国证监会认为,吴剑军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勤勉尽责,且其在涉案年报和公开发行文件中均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ST起步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ST起步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起步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700万元罚款;对周建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章利民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陈章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吴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周建永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章利民、陈章旺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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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ST起步(即起步股份,SH603557,股价2.27元,市值11亿元)公告称,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ST起步部分年份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且公司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申辩称,他虽为ST起步对外披露的财务总监,实际上并非ST起步财务方面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而系挂名财务总监(“工具人”角色)。 然而,中国证监会并未采纳上述申辩理由。 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去年1月,中国证监会对ST起步立案。今年12月1日,ST起步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今年5月,中国证监会曾对ST起步出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应当事人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今年6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经查明,ST起步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ST起步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ST起步收入及成本的财务核算基础数据采自道讯系统,ST起步通过道讯系统以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 2016年12月,ST起步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章利民和梁某进、吴某雅、王某助、庄某卿4人分别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章利民以每股5元的价格向上述4人转让其间接持有的ST起步股票合计2000万股,但暂不办理过户,由章利民代为持有。 证监会查明,上述股份代持行为发生于2016年,结束于2019年。2000万股代持股份占2018年、2019年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均为4.26%。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ST起步对上述股份代持行为均未予披露。 第二,ST起步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19年7月,ST起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议案。 而《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相关内容存在重大虚假。ST起步通过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2018年、2019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2018年、2019上半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0.39%、14.57%。 财务总监申辩自己是“工具人” 对于ST起步的上述行为,中国证监会认为,ST起步、ST起步的时任总经理周建永、时任董事长章利民、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负有责任。 ST起步申辩称:现有行政处罚证据,既无法证明ST起步2018年、2019年存在虚构业务情形,也无法准确反映ST起步虚构业务的具体金额;章利民与梁某进等主体实为借贷关系,而非股权代持;恳请证监会充分考量ST起步实际情况,不认定ST起步可转债构成欺诈发行,或者适用旧《证券法》认定、处罚等。 周建永辩称,其对虚增收入利润等情况完全不知悉,对其罚款1000万元并采取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明显过重等。 章利民辩称:自身与梁某进等4人签订的4份《协议书》实质系借款合同,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其对ST起步相关年份的收入、利润等情况完全不知悉。 陈章旺辩称:其虽为ST起步对外披露的财务总监,但实际上并非ST起步财务方面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而系挂名财务总监(“工具人”角色)。ST起步财务方面实质上的管理权及决策权并不在陈章旺,而在于邹某军。 “即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也是受其上级领导指示,属于负次要责任的人员。”陈章旺辩称。 吴剑军辩称:自身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已力所能及地勤勉尽责,且未从违法违规事项中获益。同时吴剑军称,2018年至2020年,在ST起步历年所得年薪仅30余万元,恳请证监会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处罚金额。 公司被罚5700万元 对于上述申辩意见,中国证监会认为,现有行政处罚证据,足以证明ST起步2018年、2019年存在虚构业务情形及相关具体金额。 对于代持还是借款,中国证监会认为,章利民与案外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涉及股权2000万股,涉及金额1亿元,使得时任董事长、实控人章利民部分股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时任总经理周建永亦知悉该事项。在ST起步的时任董事长与总经理均知悉该事项的情况下,ST起步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ST起步公告公开发行文件的行为发生在《证券法》实施后,发行行为尚在进行中,故对此应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处罚。 基于上述理由,中国证监会对ST起步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样的,中国证监会对周建永等责任人的申辩意见也都不予采纳。 中国证监会认为,ST起步时任总经理周建永组织、指使有关人员参与涉案造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其在涉案年报和公开发行文件中均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对ST起步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ST起步时任董事长章利民与案外人员签订《协议书》,应予披露但未披露。 对于自称“工具人”的陈章旺,中国证监会认为,陈章旺直接参与ST起步涉案造假行为,且其在涉案年报和公开发行文件中均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ST起步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吴剑军,中国证监会认为,吴剑军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勤勉尽责,且其在涉案年报和公开发行文件中均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ST起步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ST起步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起步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700万元罚款;对周建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章利民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陈章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吴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周建永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章利民、陈章旺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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