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证监会对财务造假罚款已逾5亿超去年总和 财务高管受罚比重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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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5-27 05:38

  OPE电子竞技4月21日,因财务造假,中国证监会对*ST紫晶、*ST泽达两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开出总计8691万元和8600万元的罚单;4月19日,*ST奇信公司及实控人等相关责任人被证监会处罚合计1.105亿元;4月18日证监会对*ST宏图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合计1340万元的罚款。

  进入2023年以来,证监系统对企业财务造假处罚已达34次,总罚款额为5.3亿元,超过去年全年的4.9亿元,对财务高管罚款的金额占对个人罚款的比例已高达14.6%。据YCY会计行业观察的不完全统计,自2021年初以来,证监系统共公开处罚财务造假案件176起,罚款总额近18亿元。

  多位专家对央广资本眼记者表示,要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上市公司及中介等相关责任方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制裁必须多管齐下,合力形成高压威慑态势。

  就在此前两天的4月19日,*ST奇信公司及实控人等相关责任人被证监会处罚合计1.105亿元。

  央广资本眼记者梳理发现,仅4月份以来,沪深两市共有9家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遭证监系统行政处罚。而2023年前4个月尚未结束,证监系统对企业财务造假处罚已达34次。

  YCY会计行业观察根据各方公开披露信息的不完全统计显示,2021年全年、2022年全年、2023年至今,证监系统对企业财务造假的处罚数量分别为65次、77次和34次;总罚款额分别约为7.8亿元、4.9亿元和5.3亿元;罚款中位数分别为204万元、410万元、520万元。

  “从处罚数量来看,2023年还未过完三分之一,处罚已接近去年的数量的一半;罚款中位数也已远超前两年,均呈逐年提高趋势。而罚款总额今年前4个月就已超去年全年总和,增幅之大还是挺令人吃惊的。”有匿名专业人士分析,处罚额度和频次增加与证券法的两次修订有关,但更为显性的原因是监管力度的加强和“零容忍”理念的深化。

  从2021年初至今证监系统一共有176次对财务造假的处罚,罚款金额合计约18亿元,其中对机构罚款7.43亿元,对个人处罚10.57亿元。

  对个人的处罚当中,对财务高管的处罚有1.13亿元。2021、2022年、2023年至今,对财务高管罚款的金额占对个人罚款的比例分别是5.9%、13.3%、14.6%。

  “数据表明,对于董监高等‘关键少数’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越来越多,而财务高管的责任更是明显加重。”上述人士表示,巨额罚款无论是对高管还是财会人员,都会产生实实在在的威慑作用。

  “实际上,上市公司及高管的处罚过去曾有一段时间畸轻。证券法修订之后处罚上限有了大幅调整,这种变化回应了市场关切,也增加了上市公司及高管的违法成本。”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昇立对央广资本眼表示。

  此次证监会对*ST泽达的处罚印证了上述说法:财会类人员合计处罚1850万元,其中对财务高管罚款1300万元,创下最高纪录。

  “另外,根据监管对于财务造假的处罚具有滞后性来分析,2022年和2023年所处罚的案子发案时间相似,更多均为2018年左右的事情,说明至今被证监会处罚的案子仍多为陈年旧事,财务造假的情况在好转。”上述匿名分析人士表示,相关数据亦表明,2019-2021年,A股公司的低可信财报的比例在降低。

  民建福建省委会副主委、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黄世忠在接受央广资本眼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财务造假正从会计操纵型向交易造假型演变、从单打独斗型向内外勾结型转变。

  “在造假手法上,有三个值得关注的新动向:一是收入成为造假重灾区,占比接近70%;二是财务造假从会计操纵型向交易造假型演变;三是财务造假从单打独斗型向内外勾结型转变。”黄世忠表示。

  黄世忠带领的反舞弊研究团队,曾以2010年至2019年度因财务舞弊而被证监会处罚的113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这些上市公司在此期间的财务舞弊特征,结果发现在这10年期间,财务造假主要集中在对利润表的粉饰和操纵上,其中收入舞弊成为财务造假的重灾区,占比高达68.14%。在收入舞弊中,交易造假型收入舞弊呈上升趋势,占全部收入舞弊样本的70%。

  后续的跟踪研究(延伸至2022年)表明,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生效以来,交易造假型收入舞弊的实施手段呈愈发隐蔽的趋势,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帮凶”从关联方向真实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转变。

  黄世忠表示,这种变化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识别上市公司收入舞弊的难度,导致大量审计失败,值得充分关注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遏制。

  *ST奇信公告也显示,自2012年至2019年,其每年都是通过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 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利润。

  治理财务造假,行政处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打击手段,其威力也是实实在在的,投资者也往往表示“大快人心”。但诸多专家认为,相对于行政处罚,动辄连带100%赔偿的民事诉讼、定罪量刑的刑事诉讼,威力更大。因此,要根据财务造假不同严重程度,多管齐下,形成威慑、监管、处罚效能最大化。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对央广资本眼记者表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屡禁不止,主要还是受利益驱动。新证券法已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大幅提高针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随着立法的完善,要进一步从行政执法、刑事惩戒和民事追偿等方面,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相关不法主体形成有效震慑。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琳对央广资本眼表示,财务造假是破坏资本市场的严重违法行为,直接破坏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注册制能否实际有效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而为了保障注册制的有效实施,国内有关规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法治体系需要日益完善。

  “全面实施注册制后,面对海量的资本市场信息,个人投资者在信息处理和决策判断等方面与机构投资者的差距将更加明显,机构投资者的占比将进一步增加。”朱琳认为,机构投资者具有更强的维权意愿和维权能力,针对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虚假披露违法行为发起民事诉讼,将成为行政监管、刑事制裁之外能够有效遏制财务造假、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方式。

  据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表示,针对财务造假相关责任方,上市公司作为发行人承担直接责任。上市公司的高管,券商、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实践中可以事前监管结合事后查处,并通过诉讼途径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市场目光常常聚焦于上市公司或其高管。但实际上,与之相关的配合造假者、失职的中介机构也难辞其咎,理应得到相应惩处。”黄世忠表示,高质量的信息披露,特别是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披露是全面注册制的灵魂,只有多措并举压实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严肃追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责任人和配合造假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从根本上遏制财务造假的势头,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才能为实施全面注册制营造良好的制度基础。(央广资本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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