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声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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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2-07-06 15:53

  OPE电子竞技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声股份”、“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及2022年5月18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广州市天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诺营销”)、广州市尚瑞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瑞营销”)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融资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含本数)(其中,为天诺营销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为尚瑞营销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该额度循环使用;以及为子公司上海象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业务需要提供新增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担保、产品/服务质量担保等)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本数)。上述担保事项及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期间内签订的担保均为有效,并且担保合同的有效期遵循已签订的公司担保合同的条款规定。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及各子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单次或逐笔签订具体担保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天诺营销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保理融资业务,中信银行同意向天诺营销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保理融资额度,用于基于天诺营销在云链平台上开立的云信和付款承诺函向云信持有人提供保理和再保理融资服务。

  天诺营销、中信银行与云链平台方中企云链(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签署《中企云链保理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保理融资协议》,编号:(2022)穗银秀协字第0057号),有效期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

  鉴于签署前述《保理融资协议》,中信银行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2)穗银秀最保字第0015号),同意为天诺营销履行《保理融资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本次担保金额(万元) 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万元) 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万元)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万元)

  5.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AB塔自编之B塔7层705室

  6. 经营范围: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数据处理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体育赛事策划;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经纪人服务;体育中介代理服务;体育竞赛组织;个人商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企业管理;摄影扩印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科技中介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汽车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住房租赁;文化用品设备出租;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家具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医疗设备租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演出经纪;营业性演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

  1.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就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2.1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2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债权本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5.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6.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审议通过且在有效期内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04,00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74%;提供担保总余额为3,475.2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3%,均系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无违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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