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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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5-22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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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12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举行。会议由董事长励建立先生主持,应到董事七名,实到董事七名,其中励建炬先生、胡殿君先生、徐开兵先生、陈伟岳先生通讯表决;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因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4名激励对象离职,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49,000份予以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381人调整为377人,股票期权存量由3,703,000份调整为3,654,000份(不包含第一个行权期已行权的1,587,000份)。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董事会同意因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63.78元/份调整为63.48元/份。

  《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及《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于2023年5月2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独立董事意见详见《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告于同日的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董事石会峰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2022年度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和各激励对象在2022年度的个人绩效考评结果,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377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088,000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行权价格为63.48元/份。

  《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公告》及《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于2023年5月2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独立董事意见详见《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告于同日的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董事石会峰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以及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获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1年4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1年5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则的规定,确定以2021年4月2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2名激励对象授予538.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63.98元/股。公司已完成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六)2022年5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3年5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63.98元/份调整为63.78元/份;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因11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对其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95,000份予以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392人调整为381人,股票期权数量由5,385,000份调整为5,290,000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定为:以公司2022年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19日。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5月19日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第二条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行权价格=63.78-0.30=63.48元/份。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行权价格由63.78元/份调整为63.48元/份。

  因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4名激励对象离职,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49,000份予以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381人调整为377人,股票期权存量由3,703,000份调整为3,654,000份(不包含第一个行权期已行权的1,587,000份)。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公司此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的勤勉尽职。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行权、本次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本次行权、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票登记、注销登记等事项。”

  (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以及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获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1年4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1年5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则的规定,确定以2021年4月2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2名激励对象授予538.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63.98元/股。公司已完成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六)2022年5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3年5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之日起计算,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可申请行权所获总量的40%。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年4月29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于 2023年4月29日届满。

  综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均已满足,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40%,结合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公司377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088,000份。

  (一)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股东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64.18元/份调整为63.98元/份。

  (二)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63.98元/份调整为63.78元/份。

  (三)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63.78元/份调整为63.48元/份。

  (四)因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4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49,000份予以注销。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二)行权数量:本次可行权的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总计377人,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08.80万份,占截止2023年4月30日公司总股本23,450.7892万股的0.89%。

  (三)行权价格: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价格为63.48元/份。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六)首次授予第二个可行权期行权期限: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期可行权期权若全部行权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增加2,088,000股,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由于在可行权日之前,公司已经根据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上述会计处理造成影响,即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披露日前6个月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如下:

  石会峰先生、罗丽娇女士、孔天舒先生的股份来源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股份。

  上述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行权条件进行了审核,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行权、本次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本次行权、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票登记、注销登记等事项。”

  (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12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举行。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小波先生主持,应到监事三名,实到监事三名,其中李武章先生通讯表决。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于2023年5月2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监事李燎原先生之配偶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燎原先生系关联监事,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监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行权条件进行了审核,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公告》公告于2023年5月2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监事李燎原先生之配偶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燎原先生系关联监事,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监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申请已于2023年5月17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5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公司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实际进展以及有关审核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申请文件内容进行了更新和修订,形成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等相关申请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2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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